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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786号

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786号原告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上辇新村2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龚哲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欣,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普跃,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8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天友。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39元,减半收取18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陶 雪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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