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786号原告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上辇新村2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龚哲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欣,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普跃,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8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天友。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39元,减半收取18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陶 雪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燕(兼)
书记员 赵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