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010号
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
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宝华
代理
审判员 樊丙召
人民陪审员 吴本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