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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421号

杨发军与周元祥、龙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发军,周元祥,龙广平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军,男,生于1971年1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元祥,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龙广平,女,生于1979年1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发军与被执行人周元祥、龙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玉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朝波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