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李宽业,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先蓉,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袁斌凯,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宽业、郑先蓉与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