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283号原告谭春平,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01203031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延平街5-2号8号楼3单元4楼3号。
委托代理人:于丽云,黑龙江义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59号。法定代表人尹继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211010619),被告单位法律顾问,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沟街57-1号2单元302室。
原告谭春平诉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春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春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谭春平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春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