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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727号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姚家昆、蒋中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姚家昆,蒋中琼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727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强。被告姚家昆,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蒋中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姚家昆、蒋中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惠娟

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

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