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270号之一原告焦玉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许东良,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许俊焕,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安诉被告许东良、许俊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焦玉安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