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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501号

詹运林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詹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501号罪犯詹运林,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运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9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詹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詹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运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4年8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詹运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詹运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