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871号
原告:徐以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黄楼燕,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岚。
原告徐以都与被告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徐以都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以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