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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71号

徐以都与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以都,王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871号

原告:徐以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黄楼燕,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岚。

原告徐以都与被告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徐以都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以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