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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902号

龙应毫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应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02号罪犯龙应毫,务农,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黔东刑一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应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于2007年8月3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2012年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1年9个月、1年7个月。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应毫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应毫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