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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刑初88号

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害人何某甲之子何某某在与朋友张某交往期间欠下张某3.8万元债务,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在租房时认识了张某并了解到张某与何某某的经济纠纷,其表示自愿帮助张某找何某某代收3.8万元债务。2015年4月高某多次找何某某家人催收3.8万元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便不断向张某索要2万元的讨债开销费用。后经双方协商,张某自愿将何某某所欠3.8万元债务转让给高某以折抵高某向其索要的2万元因讨债产生的费用。2015年4月以来,高某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多次到何某甲的单位、住处采取跟踪、守候、上门滋事、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何某甲替其子何某某偿还3.8万元的债务及支付10万元“辛苦费”,何某甲因高某反复的滋事、骚扰而不能正常工作及生活的情况下,于6月11日被迫向高某支付3.8万元债务,并另行支付高某在讨债期间所产生的开支2.2万元,共计支付高某6万元。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高某以何某甲支付的2.2万元开销费用不够为由,前后共计4次继续采用上述方式向何某甲夫妇索要讨债的开支费用共计20.4285万元未果。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经传唤到案。针对指控的内容,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欠条、收据、还款协议等书证,证人冷某某、王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何某甲、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反复骚扰、滋事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并迫使被害人向其支付现金。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敲诈勒索既遂金额2.2万元,未遂金额20.4285万元。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害人何某甲之子何某某在与朋友张某交往期间欠下张某3.8万元债务,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在租房时认识了张某并了解到张某与何某某的经济纠纷,其表示自愿帮助张某找何某某代收3.8万元债务。2015年4月高某多次找何某某家人催收3.8万元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便不断向张某索要2万元的讨债开销费用。张某为摆脱高某的纠缠,将何某某所欠3.8万元债务转让给高某以折抵高某向其索要的2万元因讨债产生的费用。2015年4月以来,高某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多次到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甲的单位、住处采取跟踪、守候、上门滋事、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何某甲替其子何某某偿还3.8万元的债务及支付10万元“辛苦费”,何某甲因高某反复的滋事、骚扰而不能正常工作及生活的情况下,于6月11日被迫向高某支付3.8万元债务,并另行支付高某在讨债期间所产生的开支2.2万元,共计支付高某6万元。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高某以何某甲支付的2.2万元开销费用不够为由,前后共计4次继续采用上述方式向何某甲夫妇索要讨债的开支费用共计20.4285万元未果。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高某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传唤到案。3、欠条、收据、还款协议等书证证实:何某某欠张某3.8万元,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甲与高某签订还款协议并支付6万元,高某收款后继续向何某甲索要钱财20.4285万元。4、被害人张某证实:2014年12月左右的一天,当时我还在成都市一家公司上班,我和我同事到成都领事馆路环球国际旅行社去咨询外出旅游的相关信息,期间认识了在那个旅行社上班的何某某,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份,何某某提出约我一起外出旅行,我们查找了旅行线路后确定去南京、上海玩,由于我们公司有协议的航务机票,价格比较低,何某某让我通过公司把机票订了,说帮他同事李某某一起订一张机票,回来他将所有开支的机票钱一起给我。订票后我们出发那天,到了机场,何某某说他的钱包和手机可能掉在出租车上了,身上带的现金和所有银行卡都在钱包里,由于当时坐飞机时间比较紧,他说反正今天是周六,等旅行回来到银行挂失,叫我先刷我的信用卡,旅行回来他就把钱还我。后来,我、何某某以及何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三人一起到上海、南京旅游了5天,三人一共花销了5万元左右。回成都当天下午我还借给何某某9000.00元现金,后来就没联系上何某某,我通过和李某某交谈觉得自己有种被骗的感觉,在联系上何某某后,我让他把旅行中花费的以及借我的钱还我,我们当面核算他应该还我3.8万元,但之后的一定时间里,我多次给何某某打电话,何某某一直承认还钱,但就是没还。2015年3月份,我打算把我在成都市新南门车站附近“锦宏骏苑”小区租的一套转租一间出去,就在网上发帖找人合租。高某给我打电话看房,见面后我觉得高某人比较凶,穿着打扮和言谈举止不像好人,整个人带有一种黑社会气息,我就说我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高某一再要求我把房子租给他,我不同意,他就耍横,让我要么把房子租给他,要么在小区再给他找一套一模一样的房子,不然的话就会一直缠着我。过了几天,何某某在我租住的小区内院里和我谈如何还钱的时候,高某就过来了,并在离我们2米左右的地方站着,我和何某某因为他骗我钱旅行的事发生争吵,高某看见我们争吵后就拿着一根能伸缩的铁棍追打何某某,然后保安就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带我们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当时调解的结果是何某某给我写一张3.8万元的欠条,并承诺还款日期。当天晚上,高某就到我租住的房子找到我说他刚才跟着何某某找到了何某某的住所,叫我必须找何某某把欠账追回来,还说他为这个事花费了不小的力气,打何某某的时候还把筋伤了,叫我每天给他按摩、做饭补偿他。当时我就说我又没让你帮忙打何某某,打架是你自己的粗鲁行为,高某就说他不管那么多,反正是为我的事情。之后的一段时间,何某某也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高某就隔三差五的来找我去催何某某要账并且叫我一定要把房子租给他。当时我就给高某表态说我不要何某某还钱了,反正对他还钱我也没报多大希望,但是高某一直不同意,说这件事必须要按照他说的方法解决。到了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高某给我打电话说帮我收钱请黑社会的人出场花费了一笔不小的开支,叫我给他拿钱,我就对他说我又没有叫你帮我收账,你自己搞些莫名其妙的事情出来,然后我就将电话挂了。4月20号左右的几天,高某就给我发了很多条短信,短信内容就说他帮我收账我还不领情,并且还说一些侮辱和诋毁我名誉的言语,当时我觉得他太不可理喻了,也就没怎么搭理他。到了2015年4月26日左右的一天,当时我已经把我的租住房转租给几个西南财经大学的学弟,其中一个学弟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光头留胡须的人找我,自称是派出所的人叫他过来的,我猜是高某,也就没有搭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望江路派出所去了解有关我与高某纠纷的情况,我到派出所后,高某就说他帮我收账花销了2万元钱,叫我把钱给他,但我一口否定没有委托高某帮我收账,警察就叫高某提供我委托他的依据,高某拿不出依据就叫我提供我没有委托他的依据,当时我们就在派出所争执了一番,后来警察看见高某比较蛮横,也拿他没有办法,同时害怕我们离开派出所后高某会对我不利,警察就叫我先想个办法把高某稳住,再想办法如何摆脱他,最后我被逼无奈就答应高某先给他写一张2万元的欠条。到了4月底,我为了躲避高某就回到菏泽老家,高某给我打电话我也没有接,他就发一些辱骂和威胁的短信,说会让我一家都不安宁。到了2015年5月12日,高某就到我母亲的单位上找到我母亲冷某某,叫我母亲还钱。5月13日,我母亲委托的董律师带着我到肯德基快餐店去谈,然后通过董律师出面协商,我给高某签了一张授权委托书,同意将何某某欠我的3.8万元转让给高某,并让高某把我给他写的2万元欠条还给我。我当时不想高某继续骚扰我和我的家人,而且何某某欠我的钱我也没报多大的希望,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就只好将何某某欠我的3.8万元债务转让给高某。5、被害人何某甲证实: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家属龚某某在成都住院,有一次我到成都看望龚某某,高某就在成都青羊区光华大道“万科金色领域”小区我们租房子的地方找到我们,那是我第一次和高某见面,但我听我妻子龚某某说高某之前就已经找过她一次了。当时,高某找我们要钱,我们就表示不愿意替何某某偿还债务,首先我们不清楚何某某借款的事情,其次何某某已经是成年人了,法律上我们没有义务代替他偿还债务。高某就赖在我们家不走,我们没有办法就报了警,警察到场之后向高某讲明法律,最终责令其离开。之后过了大约十多天,高某再次到成都我们租房的地方找我们索要债务,他当时还带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手里还拿了一个文件袋,另外一个空手的人还自称是公安局的,因为出于私人关系才出面来帮助调解的,那个人劝我尽快把事情了了,他们就不用出面动用一些刑事侦查手段。当时我们打算离开,高某不让我们走,要我给他们一个说法,我妻子再次拨打报警电话,与高某同路的两个人听说我们打了报警电话也就先行离开了,高某就跟着我们回家赖在我们家里不走,警察到了现场之后责令他离开。5月份我们租住的房子到期了,我们就返回南江了。6月8号左右,高某又带了两个人到南江来找我收账,当时高某不断到我家里、单位上骚扰我,并说了一些威胁的言语,他说反正他的兄弟伙多,如果我家里出了什么事就不要后悔。后来我考虑到他们社会上的混混也难缠,如果因为几万元钱造成家里不必要的损失也不划算,就同意出面与高某谈判。开始我们只是同意替何某某还3.8万元的本金,但高某不同意,他说他找人调查我们和找我们收账开销了一笔不小的费用,要求我们偿还8万元,后来我们同意给他4万元,但高某依然不同意,第一次我们没有谈好。之后,高某又骚扰我们,我们又再次谈判,最后我迫于无奈,与高某达成一次性偿还6万元的协议,并注明今后不得因此事再找我们任何麻烦。我们签订协议之后,我当时就支付了高某6万元钱,高某把我儿子何某某给张某写的3.8万欠条还给了我,还给写了一张收据。高某收了6万元钱后大约过了一个月,就又到南江来找我,当时他在我家楼下门禁入口处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事情找我谈,让我给他开门,我说我们之间的事情已经处理好了,没什么好谈的,就把他的电话挂断了,挂断电话后,我从我家阳台窗户看见高某又带了四个人来找我。第二天,高某带着三个人在我单位找我,说上次算的2.2万元开销费用少了,要求我再支付他3.8万元就不再来找我了,我认为我们已经达成协议处理了,就坚决不给,我们双方就在我们单位上闹起来,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处理,警察说高某没有再要钱的理由,告知高某不要骚扰我,并让我先走。我刚走出派出所大门,高某就走到我前面拦我的路,不让我们离开,当时我们没有办法又再次报警,警察就开车将我先送走了,建议我避开对方一下,干脆请公休假到外地散心耍一段时间。于是我就请假到成都、广元的亲戚家里耍了一个多月,并把手机号换了,高某找不到我就到我们单位找我们领导询问我的下落,并出言侮辱,同时他还打听到我姐姐和哥哥住的地方,去骚扰我的亲戚,给我的单位和家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让我和我的家人都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6、被害人龚某某证实:我最早接触高某是在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在成都租住的房子里养病,高某和我儿子何某某到我们租住的家里来了,何某某说高某是他的同事,我看他个子比较高大,留有山羊胡须,看外表不像是个做正经事的人,也就没多搭理他。我与高某第二次见面是2015年4月份左右,当时高某带了3、4个男子到我在成都租住的房子里,当着我和何某甲的面说我儿子之前和张某在耍朋友的时候产生了债务,现在高某代表张某来问我儿子要钱,因为我儿子何某某没有钱,所以就找我们要钱。当时我们联系不上何某某,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我们拒绝给高某钱,然后他就以赖着不走、堵门的方式问我们要钱,我们就在房间里发生了争吵,最后我就报警了,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高某赶走了。又过了几天,我和何某甲准备去输液,高某和几个男子就把何某甲拦在大厅里不让他走,我就和高某他们吵起来并报警,那几个男子看见我报警就跑了,警察来后对高某进行了解释并要求他离开。2015年5月份左右我们就回南江了,有一天我们突然接到高某的电话,他说他到南江来了并且到何某甲单位去了的,要我们见面谈还钱的事情。因为债务是我儿子何某某欠的,何某某也是成年人了,在加上我们根本不找到我儿子产生债务的经过,所以我和我老公就不同意还钱。后来高某就和他叫来的社会上的人多次到我老公何某甲的单位骚扰,并且不停的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不接电话他们就上门骚扰,甚至威胁我们说如果我们不还钱的话,他们找到我儿子何某某要将他打残废,让何某某下半辈子在轮椅上度过。当时,我和我老公何某甲担心我儿子的安危,同时考虑到高某一直闹下去我们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所以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和高某在大堂坝的一家茶楼里协商将我儿子欠张某3.8万元钱还了,当时高某还问我们要收账开销的费用,叫我们一次性拿10万元,我当时只想还3.8万元,就没有协商好。2015年6月11日,高某叫我们到茶楼去商量,一开始我们谈得很不愉快并发生争吵,后来经过反复协商并且在城东派出所内最终同意一次性给高某支付6万元,其中包含3.8万元债务本金及2.2万元的开销费用,我们双方还写了协议。一个月后,高某又带着几个人来找我们要钱,他说之前我们给他的2.2万元辛苦费不够,要求我们再给他4万元,我们认为之前的事情已经达成协议处理了,就不同意再给他钱。之后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何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高某又到单位上骚扰,要我们还钱,我就和我的家人一起到了何某甲的单位,我看见高某带了4、5个社会上的男子,就和高某在何某甲办公室吵了起来并发生对骂,当时还报警了的。后来我和我老公被缠得实在没有办法,就决定请公休假去外地躲一段时间,外出期间我的亲戚给我们打电话说高某还调查到我们亲戚的住处,并多次到何某甲的哥哥、姐姐家里骚扰,到何某甲的单位骚扰,其目的是逼迫我们出面给他辛苦费。2015年10月24日,我和我老公回到南江,刚到家不久,高某就又到我们家骚扰,后来还到何某甲的哥哥、姐姐家里闹事,晚上再次砸我们家门,我们就报警了。7、证人冷某某证实:我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心医院的护士长。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一个留山羊胡须的男子在我工作的医院找到我,他说他叫高某,是从四川专程到菏泽来找我女儿张某还钱的,他在菏泽待了好几天了,通过多种渠道才打听到我的单位及联系电话的,他从四川到菏泽找张某还钱的所有开销加起来将近1万元,要让我连同张某欠他的本金一并还给他,同时还说我不还钱的话,他就要在我上班的中心医院里面闹,叫我不得安宁。我当时想离开,那个男子拦着我不让我走,我害怕他对我实施伤害,就没有和他发生正面冲突,后来我趁上厕所的时机给我侄儿打电话让他把我接走了。当天晚上,我给董某某律师打电话,董律师同意帮我处理这件事,第二天,董律师带我女儿张某去跟高某面谈,处理结果是张某把何某某欠她的3.8万元债权转让给高某以抵消张某给高某写的2万元欠条及高某自称到菏泽开销的所有费用,高某不再找张某麻烦。我听张某说,她在成都上班的时候认识一个朋友叫何某某,何某某骗张某去旅游花光了张某的所有积蓄,另外还借了张某几千元现金,后来迟迟不还钱,只是给张某写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张某出租房屋时,认识了一个叫高某的男子,也就是来找我的留山羊胡须的男子。高某得知何某某欠张某钱,想从张某手里租房子,就自告奋勇出面把何某某打了一顿,还说能帮助张某把钱收回来,张某没有委托高某帮他向何某某追讨3.8万元债务。后来3.8万元欠款没有收回,高某反倒逼迫张某支付他帮忙收账所开支的费用,当时张某一个小女孩在外地,碰上这样的事情也不知怎么办,被迫给高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就辞掉工作回到菏泽了。8、证人董某某证实:我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邻法律服务所律师。2015年5月的一天,我邻居冷某某委托我帮忙调解一起别人向她女儿索要债务的事。当时冷某某给我介绍说她女儿张某在成都和一个叫何某某的男子有3.8万元的债权,何某某还给张某打了一张欠条,后来一个叫高某的男子自称帮张某收账,但高某在没有帮忙收到债务的情况下反过来问张某要收账产生的费用,张某一个人在成都被逼无奈就给高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后来就回菏泽躲避高某骚扰,现在高某找到菏泽来向张某索要2万元债务。我听了冷某某的介绍,答应出面帮忙调解,并电话约高某到肯德基快餐店面谈。当时张某否认有委托高某帮忙收账的行为,还说2万元欠条是她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的,高某听后就拍桌子发脾气,然后拿出张某之前在成都给他打的欠条要求张某还钱,并且还要求张某支付其到菏泽的所有开销费用,高某说他要了钱才会走,否则就让张某别想过安宁日子。张某为了摆脱高某的骚扰,就说将何某某欠她的3.8万元欠账转给高某,抵销其打给高某的2万元欠条债务和高某到菏泽的花费,高某不再找张某麻烦。9、证人王某某、吴某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与高某一起到南江收账,当天三人没有找到何某甲,就找到何某甲的姐姐家,通过站在门口不让对方关门的方式要求何某甲出面,对方报警后三人才离开。当天晚上8、9点,三人又到何某甲家里,高某用矿泉水瓶敲门要求何某甲开门,后警察将三人传唤到派出所。10、证人何某乙、邹某某(系何某甲的姐姐、姐夫)证实:2015年6月11日,弟媳龚某某找我们借2万元钱,说是偿还其子何某某的债务,当时我们一起去的,何某甲和一个姓高的男子达成了偿还6万元钱的协议。7月13日,我们在龚某某家耍,何某甲就打电话说高某又到他单位上了,我们就一起到了运管所,当时高某带了4个小伙子正在吵,我们双方就骂起来了,何某甲的办公室挤满了人,根本就无法正常工作,后来警察来了,在派出所高某说要让何某甲过不了今天晚上。此后,高某又来家里几次,不断的骚扰我们,他个子又高,蓄山羊胡子,像个黑社会,我们都很害怕。8月15日,高某带了几个人到我家门外敲门找何某甲,我没有开门,之后由于害怕,我就到外地去躲了一段时间。10月24日,高某又带社会上的人来我家找何某甲,站在门口不走,不让我关门,还大吵大闹,之后我没办法就报警了,他们才离开。11、证人骆某某(系何某甲的嫂嫂)证实: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记得是我姐姐何某乙到苏州去后的3天左右,我当时在家里,有人敲我的房门,我通过防盗门的猫眼往外看,发现被人用东西把猫眼堵住了,看不见外面的情况,我就问是谁在门口,当时没有人回答,然后门外的人就用拳头砸了两下防盗门,当时砸的声音很大,我就给住在我楼下的母亲李某乙打电话,让她帮我看一下是谁在敲门,并给我儿子何某丙打电话。后来我就听见我妈在问门外的人是谁,为什么敲门,我妈让我把门开了,我就看见三个小伙子站在我门口,一个留山羊胡须的小伙子就问我何某甲去哪里了,我就说我不知道,那三个小伙子耗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大概过了5、6天后的一天中午11点多,那三个小伙子又来敲门,我在猫眼看了一下就把门开了,那个留山羊胡须的小伙子就问我何某甲去哪里了,我就说我不知道,他们就一直在门口耗了半小时才走,反正就一直问何某甲的去向。又过了一周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听见我儿子何某丙在楼下跟之前的那个留山羊胡须的小伙子说话,我就穿鞋下楼去了,我问那个留山羊胡须的小伙子找我们到底要干什么,他说就要知道何某甲的下落,我就说我真不知道何某甲的下落,然后就跟我儿子何某丙到我妈的房子里去了,那个留山羊胡须的小伙子就又敲开我妈的门问何某甲的去向,何某丙就说:“我婆婆身体不好,你们再这样没完没了,惹出了事情你们负不起责。”后来那三个小伙子就走了。12、证人李某乙(系何某甲的母亲)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媳妇龚某某到我家里来找我借钱,说是我孙子何某某在外面借了别人钱,现在人家找社会上的人多次找何某甲收账,而且还到何某甲上班的单位进行骚扰,闹得整个家庭鸡犬不宁。当时我看见龚某某面容憔悴、眼神凄惨,我就问她何某某欠别人多少钱,龚某某说何某某借了别人3.8万元,但是人家算上收账的开支等费用强行要10万元。龚某某还说他们已经谈好了,对方同意拿6万元一次性解决问题,她凑了4万元钱,还差2万元。随后我就在我女儿何某乙处借了2万元,和龚某某一起到了城东派出所,当时我看见对方是两个大个子社会青年,其中领头的那个留有小胡子,我听说姓高。我们把钱送到之后,何某甲就电话联系他姐夫邹某某到派出所起草协议,协议签了之后,何某甲就把6万元钱交给那个姓高的男子,对方给何某甲写了一张收据,并把借条还给了何某甲。我们给了6万元钱之后,那个姓高的男子又多次找何某甲索要什么辛苦费,还带人到我住的地方敲门找何某甲,我听说在何某甲请假躲避他们期间,他们还多次到何某甲的单位去闹,找何某甲单位的领导要人。姓高的男子一直无休止的骚扰我们家人,直到2015年10月24日晚上,姓高的男子又带一伙人到何某甲家外面不停的砸门,我们报警后,警察将那伙人带走了。13、证人杨某、张某乙、吴某乙、向某乙、陈丁、杨乙、任某(系何某甲单位的领导及同事)证实:自2015年6月份开始,一名姓高的男子就经常带社会上的人到南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找何某甲索要其子欠的债务和自己的辛苦费,并大吵大闹,擅自使用工作电脑,随意乱翻办公用品,期间双方多次在办公室发生争执,警察也多次处理。姓高的男子的行为不仅导致何某甲无法正常上班,而且导致整个运管所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14、被告人高某供述: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一条张某发的租房信息,我和张某见面后,张某觉得我的长相有点像坏人就不同意租房给我,我们在交谈的时候,她给我说了何某某骗她钱的事情,我就对她说你收钱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找法院,另一种是找社会上专业收账的帮忙收,第三种是花几千块钱找社会上的人帮忙收。张某听了半天也听不明白,我就对她说干脆我来帮你做决定,我帮你收了钱后,你就把房子租给我就行了,张某默认了。2015年3月17日14时左右,张某给我发信息说何某某来找她了,我让张某把何某某拖一下,然后我就到张某住的小区,看见张某和一个男子面对面站在一起,我就知道那个男子是何某某,我就用一根甩棍追打何某某,后来把他抓住带到派出所,并在派出所以张某哥哥的身份,让何某某给张某写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5年4月1日,在写完欠条后我叫何某某把欠条和身份证交给我,然后我交给了张某,之后我又带着何某某到了他的住处,以他同事的身份进了他租住的房屋,当时是他母亲开的门。2015年3月30日左右,张某就把欠条和身份证交给我了,4月1日我拿着欠条去收账,我找了何某某在成都所租住的房子,没有找到何某某,又去了他在新华大宗贵金属交易中心上班的地方,公司领导说他被开除了,我与何某某彻底失去了联系,就到小区去找何某某的父母,共找了3、4次,实际见面了2次。第一次我通过跑野的的车主联系了一个叫“杨哥”的职业收账人员,我们见面时他带了8、9个兄弟,我们谈好后就直接到了龚某某在成都租住的房屋处,但是家里没人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后,我带了8、9个兄弟,其中4个人在小区外面等候,另外几个兄弟跟着我到了龚某某家里,我就拿着何某某的欠条和身份证给何某甲和龚某某看,他们不同意还钱,还报警将我们赶出小区。还有一次是在小区单元的大厅,我们也是采取4、5个兄弟在外面等,我就上楼去看他们在家没有,当我走到大厅里刚好他们下楼了,我就和他们争吵,以假装报警的方式给外面的兄弟联系,我在外面等候的两个兄弟就过来装着警察说话的语气,拿着何某某所写的欠条和身份证进行核实,不一会儿,真的警察来了,我们就被赶走了。后来我又去了一两次,家里没有人,我向物业了解情况并联系上房东,房东告诉我他们已经搬走了,并告诉我龚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成都找何某甲收账的时候,警察说我没有委托书是违法行为,不能找对方收账,我就打印了一份委托书叫张某签字,并通过打电话和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对她说我请人帮她收账已经花了2万元的费用,让她把我垫付的2万元钱给我,并给我出具一份委托书,这样我才有理由找对方收账。张某认为我是在骗她,不认可我开支的2万元钱,不同意给我出委托书,也不同意给我钱,后来我多次找张某,张某很不情愿地给我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并说她的钱被骗光了,过两天还我。我当时就想把我垫付的这2万元钱收了,张某反正也不配合我,我也不帮她收了。2、3天后我给张某打电话她没接,我到她住处去找她收钱时,与她合租的朋友说张某回山东老家了,这时我手里就有2张欠条,一张是何某某的3.8万,另一张是张某的2万元。后来我就先到南江找何某甲收钱,想把何某某的钱收了,证明我不是骗张某的,我到南江后,拿着何某某的身份证先到派出所查何某某的住址,警察了解情况后说我没有委托书就没有理由找别人收账,并且拒绝向我提供何某某的地址,我就想不通过警察这些正规渠道收账,直接找南江社会上的兄弟去收,但是我没有收到钱。2015年五一劳动节之后我就去山东找张某,通过协商由张某给我出具委托书,何某某的钱收回来归我所有,我和张某解除一切债务关系。后来我就到南江向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甲索要欠款,经过多次催收,何某甲替何某某偿还了3.8万元欠款,另外还补助了我为催收欠款花费的经费2.2万元,当时总共支付了我6万元,我们双方还起草、签订了一份协议,我收了钱之后就把何某某写给张某的欠条以及何某某的身份证还给了何某甲。收到6万元钱后,我给了巴中的“洪娃子”1万元“水钱”(辛苦费),距离我之前的计划就少收了3万元,我本来是打算收10万元,给2万元“水钱”,我自己得8万元,所以我还想把没有收到的3万元再收回来,又先后4次到南江找何某甲要钱。第一次是2015年7月份,我邀约了3个人到南江待了大约4天,我们一起到何某甲上班的地方以及家里找他索要10万元,其中包含上次没有支付完的开支费用4万元,何某某对张某产生伤害的补偿费3万元,本次收账费用开支约5000.00元,所请收账人员的“水钱”2万多元。当时在何某甲上班的地方把何某甲找到了,她老婆赶到单位来与我们发生争吵,表示不再给我拿钱,要钱必须要把何某某找到说清楚才给,后来我们就回成都了;第二次是2015年8月份,当时我请了3个人,加上我共四人在南江没有找到何某甲,与我同路的人在南江待了3、4天后就回成都了,我当时一个人留在南江另外请了南江的兄弟帮我调查核实何某甲的下落以及何某甲的亲属信息,我和我请的兄弟在南江跑了二十多天,开销约2.8万元,加上之前累算的金额,以及收账人员应得的“水钱”,我准备找何某甲索要14万元左右的费用。第三次是2015年9月份,我一个人到南江,坐出租车时通过司机帮我联系了两个社会上专门帮人收账的人,后来我们打听到何某甲的母亲、哥哥、姐姐都住在南江县二完小斜对面,我们就到何某甲的亲戚家里打听何某甲的下落,何某甲的亲戚都说不知道何某甲的下落,我又到交通局找何某甲的领导,要求他们告知何某甲尽快出面解决问题,交通局的领导说他们已经给何某甲所在的运管所领导打招呼了,然后我们了解到何某甲在成都,就返回成都,最终没有找到何某甲,这次开支共计1.3万元,加上之前累算的金额,以及收账人员应得的“水钱”,我准备找何某甲索要16万元左右的费用。第四次是2015年10月24日中午,我们在何某甲家里没找到何某甲,就去二完小斜对面何某甲的亲戚家找他,当时何某甲的母亲和我们发生争吵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告知我们不要干扰何某甲亲戚的正常生活,我们就回到运管所楼下蹲守,一直到吃晚饭的时间何某甲都没有出现,我们就找地方吃饭去了,饭后又到何某甲家去敲门,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我这次打算向何某甲索要20.4850万元,是根据之前累算的金额加上本次收账开销和收账人员应得的“水钱”计算出来的,计算的依据以及整个事件的经过我还拟定了一份协议书。1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及多位证人证实,找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人系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反复骚扰、滋事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及何某甲、龚某某夫妇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张某并无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自愿帮助张某向何某某收债,在向何某某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向张某索要2万元讨债开销费用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将何某某欠其3.8万元的债务转让给高某,何某某对该转让行为并不知情,该债务转让行为对何某某无法律约束力,高某凭借转让的3.8万元欠条向何某某的父母索要债务及讨债开支的行为亦不合法,系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高某敲诈勒索既遂金额6万元,未遂金额20.4285万元。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其系正当的收取债务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还何某甲现金60000.00元。以上所判罚金及应退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即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齐东芳

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