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3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信息学院(原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毛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宁,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58号麓谷信息港A栋13楼。法定代表人戴辉,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信息学院(以下简称信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2014年5月16日,教育部同意在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信息学院,同时撤销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建制。信息学院原系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2014年3月26日,大家网络公司授权案外人文浩宇全权处理与信息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时间从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完毕之日止。2014年3月28日,信息学院(甲方)与大家网络公司(乙方)签订《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合同),约定大家网络公司承包信息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工期为甲方首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后15日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成,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测调完成,在此期间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用电。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变更或停工的,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工程价款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整(1845587元),工程为包工包料包设计交钥匙工程,包括附件《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教师公寓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15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的5%即人民币90279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满贰年后第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给予补足,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14日,信息学院(甲方)与大家网络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项目总造价调整为170万元,预付款调整为20%,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15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上述合同均有大家网络公司的盖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浩宇的签字。2、2014年4月17日,信息学院向大家网络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的首付款340000元。3、2014年4月28日,大家网络公司进场开始安装施工,并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完工。后工程进行调试阶段,因在节能监管平台调试过程中,信息学院发现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2014年9月16日,信息学院向大家网络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大家大家网络公司解决好我校节能监管平台调试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函》,要求大家网络公司针对调试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方案,及时解决问题,大家网络公司在函件上盖章,大家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浩宇在函件上签字。4、2014年11月26日,信息学院代表与大家网络公司代表在湖南信息学院求实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湖南信息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工期问题、违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定了应更换的部分硬件、软件、辅料、人工费,合计790542元,大家网络公司同意尽快将此方案执行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标准;大家网络公司承认工程延误已构成违约,信息学院同意从本次会议之后延长一个月工期,大家网络公司承诺在2014年12月26日必须全部完工,保证验收合格;信息学院同意大家网络公司在本次会议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整改,可以不追究大家网络公司的违约责任,大家网络公司承诺:如在2014年12月26日前不能完成整改或不派人整改,视为大家网络公司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信息学院可以按照合同第10条第1款追究大家网络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有权选择其他公司完成后续工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大家网络公司的参会人员文浩宇、周贤泽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会后信息学院和大家网络公司在整改费用清单上盖章,大家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浩宇在清单上签字。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大家网络公司仍未派人完成整改,信息学院亦未选择其他公司完成后续整改工作。5、2015年2月4日,信息学院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大家网络公司180000元工程款,并由大家网络公司李明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信息学院节能平台建设工程款壹拾捌万元整。”原审法院认为:
一、大家网络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二、信息学院与大家网络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大家物联网络公司未依约履行整改义务,且在宽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信息学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信息学院提及的790542元工程款,信息学院是否应向大家网络公司支付的问题,因大家网络公司并未向信息学院提出请求,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三、现大家网络公司已构成违约,信息学院有权要求大家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虽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仍应以补偿损失为主,不能过分高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但在信息学院实际还未产生整改费用,且双方在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因整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合同总价中抵扣,故对此信息学院并不存在损失,但鉴于大家网络公司确未按期完成整改,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790542元整改费用的10%计算为79054.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信息学院与大家网络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以及2014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限大家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息学院支付违约金79054.2元。
三、驳回信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0元,由信息学院负担14000元,由大家网络公司负担3590元。
上诉人信息学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10.1中约定的:“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O%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并不违反《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5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30%的违约金”的规定。原审法院减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法律规定,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3O%给付违约金。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的给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因大家网络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原审法院判决要求大家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在大家网络公司未到庭及信息学院未提供因大家网络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斟情调整违约金比例,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信息学院上诉提出“违约金应为合同总价款的30%”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7590元,由上诉人湖南信息学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符建华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