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238号
原告:吴祖楷。
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微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乾浩。
被告: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楷与被告房乾浩、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祖楷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楷撤回对被告房乾浩、吴涛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于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