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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238号

吴祖楷与房乾浩、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祖楷,房乾浩,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238号

原告:吴祖楷。

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微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乾浩。

被告: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楷与被告房乾浩、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祖楷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楷撤回对被告房乾浩、吴涛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于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