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797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谏,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雅凤,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雅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才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