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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983号

郭庆与姚庆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庆,姚庆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983号

原告:郭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庆彪,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羁押于蚌埠五河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与被告姚庆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2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郭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萍

人民陪审员  朱帅

人民陪审员  刘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