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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143号

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攀宇、肖李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建设路35号建设银行办公大楼3层。

法定代表人:黄聿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勤,男,员工。

被告:陈攀宇,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肖李林,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林冬图,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高美莲,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徐振宙,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沈雪仙,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陈和平,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余辉,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鼎公司”)与被告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攀宇、肖李林支付君鼎公司为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等共计951205.06元,并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每月2%支付君鼎公司违约金至陈攀宇、肖李林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攀宇等八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攀宇、肖李林于2014年10月2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以下简称“古田建行”)借款3300000元,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由君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君鼎公司与陈攀宇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林冬图、高美莲、沈雪仙、徐振宙、陈和平、余辉作为反担保人分别向君鼎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反担保承诺函》。2015年7月份开始陈攀宇、肖李林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导致古田建行要求君鼎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还款付息,截至2015年12月22日止,君鼎公司共计代为清偿本息及手续费等共计951205.06元。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及《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保证书》、《反担保承诺函》的约定,陈攀宇、肖李林依法应向君鼎公司支付君鼎公司为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共计951205.06元;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作为反担保人依法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经君鼎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君鼎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君鼎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未做答辩。因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君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其进行了举证。君鼎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证实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1、2014年10月20日,陈攀宇与古田建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古田建行向陈攀宇提供3500000元可循环使用之借款额度,由君鼎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同时君鼎公司与陈攀宇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君鼎公司为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等提供保证。2、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分别在《反担保保证书》、《反担保承诺函》中签字,其中约定由林冬图、徐振宙、陈和平作为反担保人,对君鼎公司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君鼎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林冬图、徐振宙的配偶高美莲、沈雪仙声明,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3、截止到2015年11月5日,君鼎公司共计代为清偿本息951205.06元。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书》、《反担保承诺函》不违反规定,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君鼎公司为陈攀宇的借款向古田建行提供担保,林冬图、高美莲、余辉、陈和平提供反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保护。陈攀宇未能依约向古田建行还本付息的行为,致使君鼎公司代其向古田建行偿还,君鼎公司请求判决陈攀宇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攀宇的违约行为,致使君鼎公司代偿相应款项,依照合同约定,陈攀宇应向君鼎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对代偿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故代偿款违约金为年利率6%。讼争款项发生于被告肖李林、陈攀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肖李林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冬图、徐振宙、陈和平、余辉自愿为陈攀宇的借款向君鼎公司提供无限连带反担保,君鼎公司请求判决林冬图、徐振宙、陈和平、余辉对其为陈攀宇代偿的款项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高美莲、沈雪仙自愿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连带责任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攀宇、肖李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合计951205.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120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2月22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林冬图、徐振宙、陈和平、余辉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经履行担保债务后的担保人,有权向被告陈攀宇、肖李林追偿。

三、高美莲、沈雪仙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代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陈攀宇、肖李林追偿。

四、驳回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2元,由陈攀宇、肖李林、林冬图、高美莲、徐振宙、沈雪仙、陈和平、余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祖凑

审 判 员  叶艳玲

人民陪审员  林彩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