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
被告:宋义山,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余款2161元退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