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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字第425号

吉林环城商业银行诉宋义山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

被告:宋义山,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余款2161元退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