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虎应当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为东
审判员 王祺斌
审判员 潘光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