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俊超,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新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开新公司上诉认为鲁俊超填写了《离职审批表》,故鲁俊超是自行离职的;且该公司根据鲁俊超的违纪表现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不当。鲁俊超未作答辩。原审认定,鲁俊超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新公司),从事泊车兼保安工作。鲁俊超每周做五休二,休息日不固定,鲁俊超所在岗位开新公司申请并经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鲁俊超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500元及绩效工资构成,开新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鲁俊超上月整月工资并签收发放工资单。2014年9月11日,开新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鲁俊超:你与公司所签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因下列第8原因,决定从2014年9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原因……8、其他原因根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二节第五条第三点和二十五点内容: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秩序者;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情节重大者。……”鲁俊超实际出勤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22日,鲁俊超填写《离职审批表》,内载实际离职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同日,鲁俊超就工作移交事项签署《工作交接清单》,“员工确认”一栏第3项为“本人对上述各项移交情况进行确认,并无任何异议。所有薪资结算确认无误”,鲁俊超在该栏下方签字确认。鲁俊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11.67元。截止2012年底,鲁俊超累计工龄已满20年。鲁俊超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约的赔偿金等并获部分支持。鲁俊超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开新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鲁俊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鲁俊超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秩序、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情节重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开新公司明确表示已向鲁俊超邮寄送达,鲁俊超亦确认其于2014年9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12日解除。根据开新公司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批表》所记载的内容,开新公司解除鲁俊超的事实依据为鲁俊超2014年8月16日存在故意踩踏新大陆高尔夫球场广告牌,导致其与球场保安发生肢体冲突,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然,根据开新公司提供的《员工奖惩审批表》显示,就鲁俊超2014年8月16日踩踏广告牌的行为,开新公司已给予鲁俊超记大过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开新公司不得再以该事件为由给予鲁俊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因此,开新公司以此为由作出的解除鲁俊超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鲁俊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依据。原审法院遂判令开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俊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77.40元、2014年7月和8月的高温费400元、2014年9月1日至同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0.27元并为其开具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首先,终结劳动关系的事实只能发生一次,以当事人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根据开新公司的上诉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了两次,分别是鲁俊超自行离职以及该公司因鲁俊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从时间顺序上讲,开新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鲁俊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鲁俊超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即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12日解除。在此情况下,不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再次被终结的情形。所以,鲁俊超于2014年9月22日填写的《离职审批表》是否反映鲁俊超自行提出实与本案处理无涉。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而不能随心所欲。根据查明的事实,开新公司针对鲁俊超违纪的行为已经作出过记大过的处理。在此前提下,开新公司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所以,开新公司的解约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开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孙 卫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