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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474号之一

孔金华诉李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金华,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金华。被执行人李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788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