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蓝鲸路林业局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群勇,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群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266.4元及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群勇存款人民币236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