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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475号

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群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群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蓝鲸路林业局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群勇,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群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266.4元及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群勇存款人民币236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