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34之四号申请执行人白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涛,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白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颖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515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燕萍
审判员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