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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刑终206号

高俊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润德,高俊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润德,又名王俊德,绰号“俊毛”、“二黄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住。2008年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俊国,小名二小,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住本村。2013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高俊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晋09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润德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泳江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