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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466-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周雪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经营者戚池活,男。委托代理人许亮安、张秀莹,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经营者周伟初,男,被告周雪兰,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经营者周伟初)、周雪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周雪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64917.90元及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

二、驳回原告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承担受理费19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34元,由被告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周雪兰负担23604元,原告开平市苍城镇东宝密封胶厂负担730元。因被告开平市马冈镇周伟初木材加工店(经营者周伟初)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已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8521.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8285.21元;上述合计共160680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88807.11元,扣除了本案执行费用18285.21元余下执行款70521.9元已开支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1518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