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669号
原告:姚国昌,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市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宋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姚国昌与被告蚌埠市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姚国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国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