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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2819号

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峰,张有武,朱云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北安市长泰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峰,朱云华,张有武,朱云林,闻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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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2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长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法定代表人刘敬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超。委托代理人修莉。原审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建设街水泥厂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有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朱云华,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张有武,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朱云林,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审被告闻志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孙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安市长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峰、朱云华、张有武、朱云林、闻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合法、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退还给上诉人北安市长泰运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及思伟

代理

审判员  卢仲楠

代理

审判员  胡世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