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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057号

刘立平、刘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立平,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057号

申请人:刘立平,男,192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镇华,天津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玉,天津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静,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刘立平诉被申请刘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立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静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南开区×××路×××花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价值142258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立平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立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静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南开区×××路×××花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三年;或冻结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价值142258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立平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雪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