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462号
原告:王素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李民,男,汉族,住单县。
原告王素真诉被告李民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素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赵申请撤回对李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素真负担。
审判员 丁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