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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462号

王素真与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素真,李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462号

原告:王素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李民,男,汉族,住单县。

原告王素真诉被告李民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素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赵申请撤回对李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素真负担。

审判员  丁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