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494号原告吴杰,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玲,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吴杰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杰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保利
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
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献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