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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494号

吴杰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杰,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494号原告吴杰,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玲,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吴杰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杰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保利

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

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献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