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172号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旺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江南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南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进行和解且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红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邬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