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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0号之六

周永雄与黄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雄,黄汉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周永雄,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汉标,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永雄与被执行人黄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汉标应归还借款本金558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4.6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黄汉标在佛山市南海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