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保20号之一
申请人:王相军,男,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
申请人:王继飞,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北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相军诉被申请人王继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王相军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继飞名下的新JWJ9**号江淮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新0202执保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王继飞名下的新JWJ9**号江淮小型轿车。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相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新0202民初54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王相军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王相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继飞名下的新JWJ9**号江淮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继飞名下的新JWJ9**号江淮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鑫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