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480号原告李希敏,女,汉族,顺平县。被告刘文峰(又名刘文丰),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李希敏与被告刘文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希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希敏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9月24日生育长子刘士成,现已成年;2002年10月28日生育次子刘士义,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长期分居。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次子刘士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文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9月24日生育长子刘士成,现已成年;2002年10月28日生育次子刘士义,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李希敏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原告李希敏提供了顺平县北腰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其载明:“北腰山村村民刘文峰,最近几年一直在外,没有在我村居住,特此证明,顺平县腰山镇北腰山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5月16日。”原告主张次子刘士义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需承担8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原告没有提请法院处理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2015)顺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顺平县北腰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矛盾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且被告刘文峰长期不在家,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主张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次子刘士义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其数额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计算,本院酌定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希敏与被告刘文峰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子刘士义随原告李希敏共同生活,被告刘文峰每年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00元(给付时间自2016年起至刘士义年满十八周岁止),2016年的抚育费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其他年度的抚育费分别于当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希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国庆
审判员 边炳有
审判员 杨顺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