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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036号

赵文正与高志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正,高志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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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36号申请人赵文正(赵文珍),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志荣,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志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赵文正向本院提出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