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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038号

向定伟与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定伟,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038号

原告:向定伟,男,1987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钟君,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向定伟与被告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曾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