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038号
原告:向定伟,男,1987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钟君,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向定伟与被告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曾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