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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069号

张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069号罪犯张某某。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刘远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陈伟浩、黎永平组成合议庭,由

书记员张玉凤担任记录,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爱东、廖楷瓒;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吴晓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某某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江西省会昌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江西省会昌县周田镇半岗村委会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入社区矫正履行。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