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良,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90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
法定代表人:蔡建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与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甬鄞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车辆、存货等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经营场所的部分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存货等动产【详见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报字[2016]甬第17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