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1989号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989号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耀华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倪立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梁,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佳佳,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新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才

审判员 游 捷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