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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285号

邓雪桃与五通桥盐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雪桃,五通桥区盐化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邓雪桃,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执行人五通桥区盐化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47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2105-9。法定代表人杨志松。委托代理人杨荩,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一般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雪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通桥盐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715.67元,申请执行费1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五通桥盐化医院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6)川111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贤贵

审判员  周向阳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