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1306号

许红娟与崔雪丽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红娟,崔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许红娟,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鸿通讯公司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光明村10-24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南曦大厦A座1706室。被执行人崔雪丽,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6栋1楼2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2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雪丽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崔雪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雪丽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2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169平方米、产权证号:1101063786)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崔雪丽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2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169平方米、产权证号:1101063786)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