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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256号

贺文祥等与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文祥,张瑞侠,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贺文祥、张瑞侠

被执行人: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贺文祥、张瑞侠与被执行人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文祥、张瑞侠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我院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法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