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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026号

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俞正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俞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026号

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正文,男,汉族。

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被告俞正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业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