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026号
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正文,男,汉族。
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被告俞正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业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