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95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陈长君,男性,土家族,1973年0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冉敬山,男性,土家族,1974年0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陈长君、冉敬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