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蒋国伟,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有华,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蒋国伟与李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有华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