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849号原告赖勇旺。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号。法定代表人苏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选成。
原告赖勇旺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赖勇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旺撤回对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选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赖勇旺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