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
原告:孙梁奇。
原告:李振成。
原告:陈怀现。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希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与被告庞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左希君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