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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

孙梁奇、李振成等与庞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庞希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

原告:孙梁奇。

原告:李振成。

原告:陈怀现。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希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与被告庞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左希君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