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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207号

韩林江与刘训江、袁昌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林江,刘训江,袁昌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韩林江,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韩道明,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训江,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袁昌学,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雁江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训江、袁昌学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建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