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969号

刘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丽,王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69号

原告:刘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王占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王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审 判 长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

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