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69号
原告:刘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王占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王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审 判 长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
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