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798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69832669。
主要
负责人:谭志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权,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连,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员工。
被告:毛兰英,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毛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该物业合同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