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国。
上诉人朱学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学忠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学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朱学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国代
审判员 史兆宏代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