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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5211号

李长国与朱学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学忠,李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国。

上诉人朱学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学忠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学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朱学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国代

审判员 史兆宏代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子豪 来源: